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99 號聲 請 人 彭文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毒抗字第 482 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