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16 號聲 請 人 賴正杰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書所載,未具體敘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