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17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度裁字第 48 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宣告其違憲,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加重詐欺案件,為法院違憲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組成憲法法庭,竟以 111 年憲裁字第 48 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逕為不受理,顯已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78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侵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爰聲請宣告系爭不受理裁定違反憲法而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不受理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係對於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