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2 號聲 請 人 徐耀發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及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111 年度聲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111 年度聲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二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確定終局裁定一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綜觀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