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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2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26 號聲 請 人 侯清河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陳禹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石碼宮信徒大會改選無效,現無法定代理人且縱認侯明宗為合法代理人,侯明宗與石碼宮存有明顯利害衝突,事實上不能代理石碼宮為憲法訴訟之聲請,故為石碼宮聲請憲法法庭於其提起憲法訴訟時,選任張旺順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3 號裁定之抗告人及其代表人分別為石碼宮及張旺順,如石碼宮有據此裁定提起憲法訴訟之必要,仍得由張旺順代理之。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4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第 307 條之 1 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第 2項及第 5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