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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3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36 號聲 請 人 廖啓明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98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條及第 24 條,其後所有再審之確定裁定亦違憲;行政法院應就 88 年度訴字第 932 號國家賠償事件,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規定為實體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3 項、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