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53 號聲 請 人 施吟青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65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 78 條、第 171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