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54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66 號裁定,聲請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應行使職權而未行使,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及財產權受到損害,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限制範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6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予以審查,應予以廢棄之。(二)臺灣高等法院作成補充判決前,應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