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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5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57 號聲 請 人 沈皇頡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1200 號刑事判決,判處定應執行刑 9 年 2 月,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確定終局判決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