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60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補充判決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58 號及第 518號裁定,以憲法法庭有訴訟標的未審查等為由,聲請補充判決(裁定)暨暫時處分。核其聲請意旨,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應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