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67 號聲 請 人 何牧珉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