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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6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69 號聲 請 人 鐘金海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79 條之 1 第 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公平原則、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第 15 條生命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