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7 號聲 請 人 周黄明得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21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6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21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6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持有海洛因數量龐大,處無期徒刑,科刑明顯不符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213 號刑事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