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75 號聲 請 人 高雪里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等法院 94 年上聲議字第 3130 號,及其所適用之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及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爰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