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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7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78 號聲 請 人 沈俊隆上列聲請人為解聘及其再審事件,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03 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19 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即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1 日送達,聲請人於同年 5 月 8 日提起聲請解釋憲法至憲法法庭,故聲請人應屬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聲請,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0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判斷恐有違誤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