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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8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80 號聲 請 人 郭柏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異議與補充說明,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0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未依法提起上訴,係因二審法院程序上有違法疏漏,導致聲請人無法即時提起上訴,況聲請人亦有聲請再審等程序,是聲請人實有善盡審級救濟程序等語,爰對系爭裁定提起異議與補充說明。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