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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8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87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判決」與「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判決(二)至

(十二)」等書狀,請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民字第 254號裁定(聲請人誤載案號為 111 年度憲裁字第 254 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11 年憲裁字第 869 號(下稱系爭裁定二),及 111 年憲裁字第 36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其主張略以:系爭裁定一疏漏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關大法官迴避之訴訟標的未予審查而有脫漏,應依補充判決程序,審查所脫漏之重大瑕疵,為合法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就憲法法庭系爭裁定一至三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