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93 號聲 請 人 尹燕平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163 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