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686 號聲 請 人 陳妙芬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就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判決附件關於系爭規定二中「科技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科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二、補充判決之聲請駁回。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 43 號解釋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至聲請人主張因本庭誤引附表致上開判決脫漏,請求本庭為補充判決等語,因本件判決之審理範圍本為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628 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是本件判決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核無補充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附表】┌──┬───────────┬───────────┐│類別│屬本要點所稱之學術期刊│所刊登文章屬本要點所稱││ │ │學術期刊論文之條件 │├──┼───────────┼───────────┤│A │TSSCI期刊 │無條件 ││ ├───────────┤ ││ │SSCI期刊 │ ││ ├───────────┤ ││ │SCI期刊 │ ││ ├───────────┤ ││ │A&HCI期刊 │ │├──┼───────────┼───────────┤│B │國內學術期刊 │條件一、條件二、條件三│├──┼───────────┼───────────┤│C │國外外文學術期刊 │條件二、條件四 │└──┴───────────┴───────────┘附註:A類期刊之歸屬,以接受刊登之時點,為認定標準。
條件一:合計超過二篇者,不計入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八點所要求之篇數。
條件二:由一般學術角度,非屬於介紹性質者(例如缺乏學術性之引註等情形)。
條件三:刊登前經二人以上評審、超過一萬五千字(含註釋,但不含表格、附件)。
並應附評審證明書(未附證明者,視同未經評審,從而不符合本條件之要求)。
條件四:附評審證明(未附評審證明者,視為未經評審,從而不符合本條件之要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呂太郎 楊惠欽(許大法官宗力、
蔡大法官明誠、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蔡大法官宗珍迴避)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除迴避之 6 位大法官外,全體一致贊成。│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