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691 號聲 請 人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上列聲請人為審理所得稅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為審理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39 號所得稅法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規定,侵害納稅義務人受憲法第 15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 )第
55 條定有明文。是法官聲請,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系爭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參照)。
三、核聲請意旨所述,尚難謂已於客觀上提出違反憲法之確信論證及已達違憲之確信,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許大法官宗力、黃大法官昭元、││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謝大法官銘洋 ││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詹大法官森林、呂大法官太郎、│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