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84 號聲 請 人 吳清彥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189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醫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醫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確定終局判決又未考量聲請人雖為醫院負責人,但就聘用無醫師資格者任職,以及就渠等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並非共同正犯;又未考量量刑基礎與前審判決業已不同,聲請人雖然認罪,但係出於錯誤而為,法院亦應因此諭知減刑或緩刑;反而認聲請人並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理由而駁回上訴。綜上,法院判決不但採證有誤,且未保障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防禦權,已違反憲法第 7 條人人平等、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之保障,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新制,請求憲法法庭查明事實,將判決宣告違憲,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量刑等節為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疑義,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