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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9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96 號聲 請 人 周蓬國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719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2090 號及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 254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牴觸憲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聲請再審暨裁判憲法審查。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聲請人具狀同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檢送聲請人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到本庭。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合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