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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9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99 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654 號刑事裁定(下稱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裁定),未准予聲請人選任非律師之人為辯護人,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等規定之情形,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雖曾就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顯已逾越抗告期限,且無從補正,經 111 年 2 月 23 日臺灣高等法院同上開案號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裁定非屬已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