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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 號

聲請人 王家強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東癸 108執 11194 號字第 108906018 號函(下稱系爭函),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扣取保證金,扣抵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