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00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09 號聲 請 人 李金城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309 號刑事裁定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3 年執更甲字第 1167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裁定及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除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外,與系爭執行指揮書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