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28 號聲 請 人 陳隱洲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受刑人相較有失公平,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及第 15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