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5 號聲 請 人 黃展毅等 90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198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7 條第 1 項及第 92 條規定,牴觸憲法,依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19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原審判決(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年訴字第 408 號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未行辯論程序即為判決,戕害人民之訴訟權,卻未見確定終局判決予以指正發回;立法機關未依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解釋意旨,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7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二),且訴訟過程中原審法院均未提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之額度為何,退輔主管機關顯然怠於上開解釋所要求之儘速修正之旨趣,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2 條(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上開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尚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間之見解歧異,核與聲請為統一見解判決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又,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縱令本件聲請係依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認有牴觸憲法,而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查,系爭規定一至三均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客體。是其聲請亦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人民聲請法規範審查之要件不合,本庭亦應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附表┌──┬───┬─────┐│編號│聲請人│住址 │├──┼───┼─────┤│1 │黃展毅│ │├──┼───┼─────┤│2 │蔡永盛│ │├──┼───┼─────┤│3 │蔡振昭│ │├──┼───┼─────┤│4 │林芳揚│ │├──┼───┼─────┤│5 │陳明長│ │├──┼───┼─────┤│6 │吳李勤│ │├──┼───┼─────┤│7 │張彥豔│ │├──┼───┼─────┤│8 │吳淑珍│ │├──┼───┼─────┤│9 │陳明照│ │├──┼───┼─────┤│10 │劉文棋│ │├──┼───┼─────┤│11 │王如新│ │├──┼───┼─────┤│12 │蘇啓烟│ │├──┼───┼─────┤│13 │林俊雄│ │├──┼───┼─────┤│14 │陳金庭│ │├──┼───┼─────┤│15 │黃顯祥│ │├──┼───┼─────┤│16 │林忠偉│ │├──┼───┼─────┤│17 │方堯新│ │├──┼───┼─────┤│18 │陳素雪│ │├──┼───┼─────┤│19 │劉錫成│ │├──┼───┼─────┤│20 │劉錫助│ │├──┼───┼─────┤│21 │劉錫鴻│ │├──┼───┼─────┤│22 │黃婉靜│ │├──┼───┼─────┤│23 │鍾國基│ │├──┼───┼─────┤│24 │黃素娥│ │├──┼───┼─────┤│25 │游耿舟│ │├──┼───┼─────┤│26 │林文福│ │├──┼───┼─────┤│27 │陳連發│ │├──┼───┼─────┤│28 │陳明田│ │├──┼───┼─────┤│29 │張文騰│ │├──┼───┼─────┤│30 │蔡貴雄│ │├──┼───┼─────┤│31 │余永隆│ │├──┼───┼─────┤│32 │徐世昌│ │├──┼───┼─────┤│33 │林茂軒│ │├──┼───┼─────┤│34 │黃秋月│ │├──┼───┼─────┤│35 │張妙任│ │├──┼───┼─────┤│36 │王惠珍│ │├──┼───┼─────┤│37 │吳毓珍│ │├──┼───┼─────┤│38 │黃淑惠│ │├──┼───┼─────┤│39 │周群斌│ │├──┼───┼─────┤│40 │高振華│ │├──┼───┼─────┤│41 │賴元隆│ │├──┼───┼─────┤│42 │蕭麗珍│ │├──┼───┼─────┤│43 │丁志華│ │├──┼───┼─────┤│44 │鄭鎮南│ │├──┼───┼─────┤│45 │顏猛勇│ │├──┼───┼─────┤│46 │林龍彥│ │├──┼───┼─────┤│47 │葉賢榮│ │├──┼───┼─────┤│48 │梁文芳│ │├──┼───┼─────┤│49 │廖新萬│ │├──┼───┼─────┤│50 │黃茂成│ │├──┼───┼─────┤│51 │蔡廷堯│ │├──┼───┼─────┤│52 │王凱民│ │├──┼───┼─────┤│53 │林耿顯│ │├──┼───┼─────┤│54 │許壬綜│ │├──┼───┼─────┤│55 │張銘顯│ │├──┼───┼─────┤│56 │蔡啓章│ │├──┼───┼─────┤│57 │賴評乾│ │├──┼───┼─────┤│58 │吳雪櫻│ │├──┼───┼─────┤│59 │廖慶芳│ │├──┼───┼─────┤│60 │施清源│ │├──┼───┼─────┤│61 │林健森│ │├──┼───┼─────┤│62 │洪謀丁│ │├──┼───┼─────┤│63 │林中鏵│ │├──┼───┼─────┤│64 │戴宛 │ │├──┼───┼─────┤│65 │曾志文│ │├──┼───┼─────┤│66 │廖國展│ │├──┼───┼─────┤│67 │張順煌│ │├──┼───┼─────┤│68 │李清雲│ │├──┼───┼─────┤│69 │黃國帆│ │├──┼───┼─────┤│70 │謝大義│ │├──┼───┼─────┤│71 │吳國勲│ │├──┼───┼─────┤│72 │陳秀雄│ │├──┼───┼─────┤│73 │李清圳│ │├──┼───┼─────┤│74 │徐月華│ │├──┼───┼─────┤│75 │黃坤文│ │├──┼───┼─────┤│76 │賴燕卿│ │├──┼───┼─────┤│77 │林鎮平│ │├──┼───┼─────┤│78 │陳慧蓁│ │├──┼───┼─────┤│79 │林進森│ │├──┼───┼─────┤│80 │蔡金坤│ │├──┼───┼─────┤│81 │鄭莞儒│ │├──┼───┼─────┤│82 │鄭如秀│ │├──┼───┼─────┤│83 │林木章│ │├──┼───┼─────┤│84 │黃振雄│ │├──┼───┼─────┤│85 │顏萬生│ │├──┼───┼─────┤│86 │吳盈昌│ │├──┼───┼─────┤│87 │陳志郎│ │├──┼───┼─────┤│88 │吳寶琴│ │├──┼───┼─────┤│89 │黃淑琴│ │├──┼───┼─────┤│90 │陳世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