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61 號聲 請 人 張家茂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2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僅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詳加調查證據為由,即遽認其基本權遭受侵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