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8 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2 號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二審均違反闡明權及「合理期待原則」,抗告之法律功能形如具文,亦未針對有利原告事項敘明不採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年度監簡抗字第 2 號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