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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10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105 號聲 請 人 林達雄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42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 104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經查:

(一)關於持系爭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1.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2.本件聲請案係於 111 年 6 月 23 日收文,系爭裁定係於

108 年 4 月 18 日作成,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3. 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以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二)關於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1.查系爭判決係於 106 年 8 月 17 日作成,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亦依前開大審法規定定之。2. 聲請人於 106 年 8 月 28 日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於 107 年 1 月 3 日撤回,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亦為不合。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