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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13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135 號聲 請 人 鄭茂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 年執更準字第 2638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