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15 號聲 請 人 張武吉上列聲請人為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覆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覆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適用同院 25 年非字第 123 號判例,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定讞,違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曾經臺灣高等法院 80 年度上訴字第 1423 號刑事判決認販賣毒品罪部分逕送最高法院覆判,其餘部分均不得上訴,復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原判決應予核准,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