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169 號聲 請 人 方耀傑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係於系爭判決送達後 6 個月內為聲請。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尚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非屬上開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