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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17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178 號聲 請 人 袁金龍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動物保護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8 號判決,所適用之動物保護法第 6 條之 1 第 2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8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未依動物保護法第 6 條之 1 第 2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而令動物進行展演,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裁罰係屬合法。惟系爭規定以申請動物展演者須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剝奪聲請人經營小型動物展演場所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90條第 1 項但書、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