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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0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04 號聲 請 人 趙建銘訴訟代理人 沈宜生 律師

陳憲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34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及上訴理由刻意忽略,亦未於系爭判決理由中詳述不採之理由,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意旨;確定終局判決將共同正犯所獲取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全部合併計算,有違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又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434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行為人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以與內線消息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有違罪責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系爭裁定之法律效果,未能充分反映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內涵,流於審判者之恣意,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等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聲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 110 年 10 月 22 日送達於聲請人,為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之裁判。該判決理由曾表示「按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所定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式,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確定終局判決

九、(八)部分參見),核與系爭裁定主文要旨相符。是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人得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況。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