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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1 號聲 請 人 鄭瑞強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係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其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3 日判決。嗣聲請人於 109 年 8 月 4 日提出本件聲請,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使聲請人僅能上訴第三審法律審,剝奪聲請人之審級利益,對人民之訴訟權有所侵害,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疑義,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 109 年 8 月 4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