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14 號聲 請 人 鄧淑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12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抗告終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