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2 號聲 請 人 徐靜怡上列聲請人認衛生福利部就申請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設定年齡上限違憲,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並未指明聲請人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為何;另其所檢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函、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及衛生福利部函,均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