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27 號聲 請 人 吳宗龍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404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 566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此部分既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據以聲請之二刑事判決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