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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3 號聲 請 人 彭文成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度重上字第 176 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 186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等規定,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依民法第 186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訴請法官就其違法裁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仍須遵守釋字第 228 號解釋就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所為之闡釋,已違反法官審判獨立、人民基本權利救濟及事後保障原則,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4 條及第 80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大法官為裁判暨法規範違憲之宣告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40 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5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 110 年 8 月

17 日作成,且於同年 11 月 17 日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四、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