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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3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37 號聲 請 人 王哲明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8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87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08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此部分既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裁定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除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外,亦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均有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