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40 號聲 請 人 林明儀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100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