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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4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42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 1 11 年度憲民字第 418 號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案件,聲請大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呂太郎大法官曾參與臺灣高等法院 97年度重上字第 503 號民事判決,此為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之原審判決,屬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9 條第 4 款所定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非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民字第 418 號裁定所稱呂太郎大法官無憲訴法所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爰依憲訴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呂太郎大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前述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