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44 號聲 請 人 洪誌堃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108 年執更音字第 4402 號文書(聲請人誤植為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執更音字第 4402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為本件憲法審查聲請之文書,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