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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6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61 號聲 請 人 陳韋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執更甲字第

872 號及執更丙字第 1019 號指揮書 (下併稱系爭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5 條規定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明定。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指揮書並非裁判,依前揭大審法或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