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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6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68 號聲 請 人 楊麗萍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等,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73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5條第 1 項規定;並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303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適用之刑法第 98條第 2 項規定,均有違反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系爭裁定後,依法得分別對其提起上訴或抗告,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