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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8 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625 號及第 179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等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侵害其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等而違憲,請求廢棄確定終局裁定。又聲請人告發(聲請人誤植為告訴)犯罪嫌疑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他字案結案,聲請人重行告發,復遭以係同一事實且無新證據而予以結案,已屬違憲,故請求將案件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7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分別於 110 年 9 月

23 日及同年 10 月 27 日作成,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