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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9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94 號聲 請 人 張仁和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414 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其精神障礙狀況,適用證人證言、監聽譯文等不利被告之證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