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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1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11 號聲 請 人 廖建榮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 107 年執更強字第 417 號文書(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年執更強字第 417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為本件憲法審查聲請之文書,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