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1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13 號聲 請 人 郭金澤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21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不具承受其已過世配偶之訴訟程序之資格,其再審之聲請及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之聲請均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中僅就其過世配偶所經歷救濟程序中,相關機關與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為爭執,並未表明其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02